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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将大骨节病等地方病纳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通知
各位居民朋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助力健康扶贫,根据工作实际,现将大骨节病等地方病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原则
按照现有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政策,将大骨节病等地方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需要住院治疗的纳入住院管理按政策报销,进步缓解患病家庭尤其是贫困家庭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大骨节病等地方病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保障对象
我省参加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患有大骨节病、氟骨症中重度、慢型克山病的人员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
三、报销标准
(一)住院报销标准:大骨节病的患者需手术住院治疗时,医院起付线、报销比例。各市(区)结合实际,对大骨节病患者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符合条件的实行单病种付费。
(二)门诊报销标准:患有大骨节病、中重度氟骨症、慢型克山病的人员,报销比例为70%,城乡居民每人每年限额分别为元、元、元;职工每人每年限额原则上在城乡居民限额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三)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执行现行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政策。
本通知自年12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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